红桥区政府 各相关部门代表 你们好
本人是拆除涉贿主义,双环邨朝春里居民。
今天,拆迁办举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,从表面上看此行为合法,但从红桥区政府 房地产管理局(既拆迁办)与拆迁人治达公司之间经济利益的关联性来看,应当主动回避的区政府 房管局(既拆迁办)拒绝承担回避责任。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》第四条和《天津市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办法》第三条都将“公平、公正”确立为基本原则,这种由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裁决和举办听证会的行为,既没有公正性也不会有公平的结果。从(2009)第1350号《房屋拆迁裁决书》的内容来看,拆迁办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行政裁决权为治达公司谋取商业利益。因此,拆迁办举行听证会是对自己循私舞弊行为的粉饰和掩盖。虽说红桥区政府 房地产管理局(既拆迁办)存在着诸多违法行为。但我仍然愿意利用本次听证机会,向红桥区政府 各相关部门明确我的观点和态度。
一 程序
这个问题,我已经向拆迁办递交过一份《申请回避书》,各部门代表若想了解详细内容,请向拆迁办索阅。现在,我针对拆迁办拒绝回避的理由(注:口头回复),驳斥如下。
首先,拆迁办回复说:红桥区房管局与治达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,所以彼此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。不同意这个理由:
(1) 红桥区房管局与治达公司确实是两个不同性质、相互独立的法人,但这只能证明房管局不是拆迁人方面的当事人,却无法排除它们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性,即利害关系。
(2) 红桥区政府与治达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,但红桥区政府是治达公司所有权拥有者。这种拥有与被拥有所形成的财产关系,产生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——红桥区政府是治达公司的直接利害关系人。
(3) 红桥区房管局与区政府是两个法人,它们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。红桥区政府这个整体与治达公司有着直接利害关系,作为区政府一部分的房管局,根本无法割断与治达公司之间财产利益上的直接关系。
其次,拆迁办回复说:房管局是红桥区政府中管理房地产事务的职能部门,如果不受理治达公司的裁决申请就是行政不作为。反对意见。
(1) 红桥区政府不是中央政府国务院,红桥房管局也不是建设部。对红桥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事务拥有管辖权的不只你红桥房管局一家,天津市房管局和建设部都有管辖权。红桥区房管局的回避不会产生行政不作为。
(2) 从(2009)第1350号《房屋拆迁裁决书》的裁决结果看,红桥区政府 房地产管理局是以避免行政不作为当借口滥用行政权力,循私舞弊为区政府拥有的治达公司谋取商业利益。
二 依据
治达公司是企业法人,它在双环邨的拆迁、建设工程是民事行为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三条规定“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”。治达公司与本居民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,应当适用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、法规规范双方的行为。红桥区政府 房地产管理局将民事法律关系混淆为行政法律关系,利用行政法律关系下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,以规范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法规为理由,为它自己的企业治达公司谋取商业利益。其行为没有合法性。
三 补偿安置
这个“补偿安置”用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典型表现,我再次重申:不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补偿安置政策。治达公司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,按市场价格进行计算,与本居民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易。
申辩人:拆除涉贿主义
2009年11月25日